万宁公司股权转让要工商变更后才生效吗?
- 作者:万宁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5-04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通常都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易。那转让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否意味着受让人股权的获得?受让人何时取代原股东真正成为股权的所有者?股权何时发生转移?——这些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那就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问题。
案例
2004年4月,被告与第三人A公司共同投资成立B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被告持有60%的股份。2007年3月,被告决定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经他人介绍,原告以248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20%的股份。双方于2007年5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其在B有限公司所占的60%股份中的20%溢价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248万元。后原告分别于2007年6月2日、7月3日将248万元分期支付给被告。
2007年8月13日,原告参加了被告和第三人A公司举行的股东会,A公司同意被告将股份转让给原告。2008年3月,原告发现B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遂以股权转让未经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及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24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B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对被告的转让行为表示认可,该转让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办理工商登记而失效,那么原因是什么呢?股权转让合同是债权债务的契约,是一种债权行为,其效力认定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自成立时生效。即,只要具备缔约能力的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便可成立。故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不对合同的生效问题产生影响。
二、股权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实际上并未直接规定何时生效。有人认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应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的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
但依据这一规定认定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不妥的。首先,就股权转让的性质而言,其实际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受我国《合同法》所调整。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仅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目前没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相关规定。上述国家工商局的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并且其内容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相悖,根据法律文件的阶位及新旧,现在应不予执行。
所以,股权转让的效力应该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时生效。
三、变更工商登记又意欲何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得知,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那么变更工商登记又有什么意义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明确,只有办理了工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这是因为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工商登记,是对股权已经发生变动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公众了解权利变动的情况,从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这就引发了这一问题: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工商登记而与之交易,纵使登记的股东与实际的股东不同,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双方交易的效力并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公开的登记事项有瑕疵,公司和“形式上的股东”也须对外承担责任。故股权变动进行工商登记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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